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台灣遠距照護服務產業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
英文名稱:Telecare Industry Association, Taiwan (TIAT)。
第二條 本協會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之宗旨如下:以聯繫並結合產業界、醫療照護機構、政府相關部門
及學研單位,共同推動遠距照護服務,以發展我國新興服務產業,提高國
民健康照護與生活品質為宗旨。
第四條 本協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協會地址設於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四段195號(工研院52館108室)。
第六條 本協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
主要為行政院衛生署。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與監督。
第七條 本協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成產、官、學、研交流與跨領域合作。
二、推動跨領域之產業技術應用於遠距照護,提升服務層次。
三、促進遠距照護服務系統之開發與移轉。
四、舉辦研討會與論壇。
五、訂定服務系統規格、標準及建議法規的制定。
六、擔任國際交流協調與聯絡窗口。
七、其他符合本協會宗旨之事項。
第二章會員( 及會員代表)
第八條 本協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凡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贊同本協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入
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協會宗旨之機關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入會費後,為
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得推派代表三人,以行使會員權利。團體會員之優惠另由理事會
訂定。
三、榮譽會員:凡對本協會推行之工作有特殊貢獻之個人,經本會會員三人連署推薦,並
經理事會通過後,得為本協會榮譽會員。
依據前項第二款所推派出席之會員代表,以年滿二十歲並有完全行為能力者為限。
第九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個人會員為一權。每一團體會員為三
權。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十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
二、遵守本協會會員大會決議。
三、協助執行本協會受分配工作之推動。
四、繳納入會費、常年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及未繳會費者,由本協會秘書處提報理事
會,理事會可予以警告或施以停權處分;其危害本協會權益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
議予以除名。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
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需經理事會審查通過。
第十二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三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協會聲明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經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五條 個人會員權利:
一、得參與協會各項活動及享有提案建議權。
二、可免費參加協會舉辦之論壇活動。
三、可以優惠價格參與收費性質之研討會、訓練課程。
第十六條 團體會員權利:除第十五條第一、二項權利外,並可免費參與協會舉辦之研討會、訓練
課程。
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第十七條 本協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協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相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九條 本協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
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
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
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
之。
第二十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入會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
三、議決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之辭職。
四、聘免秘書長。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擬訂與會員權利義務相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七、得視需要設立、裁撤或變更功能性委員會或工作小組。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各一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協會會務,對
外代表本協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
事長代理之,副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派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
指定時,由常務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出缺時,應於三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
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
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三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四條 上述理事、監事、常務監事、理事長、副理事長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
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二十五條 理事、監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六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應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之: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會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五、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監事會議且未委託代理人出席者。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置秘書處,下設秘書長一人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
協會事務,秘書長一職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任命之,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八條 秘書處之職權如下:
一、負責辦理會員入會、開會通知及處理本協會之聯繫、總務、財務等事宜。
二、處理與本協會相關議題之幕僚作業。
三、協助理事長與理事會處理本協會相關事務。
四、年度會費收支之執行與核管。
五、秘書長得視需要召集行政、推廣、產業資訊、公關、訓練等領域專才協助推
動有關事務,包含(但不限於)協助制定服務系統的技術規格與通訊標準。
第二十九 條本協會之理事、監事、秘書長均為無給職,並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四章會議
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全體會員五分之二以上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三十一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
人為限。
第三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任何提案
均需經過附議程序,始得列為會員大會的決議事項,參與附議提案的人數需超過
出席人數的五分之ㄧ。
第三十三條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由半數以上會員之出席,及出席會員過三分之二之同意行
之:
一、本協會之解散。
二、章程之議決與變更。
三、經由理事會議決為重大事項者。(如:重大財產之取得與處分)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
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
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五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無法出席時得委託其他人代理出席會議
或臨時會議。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一)、個人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貳仟元,中途退出不退費。
(二)、團體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萬元,中途退出不退費。
入會費可抵第一年的常年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一)、個人會員:年繳新台幣貳仟元,中途退出不退費。
(二)、團體會員:年繳新台幣壹萬元,中途退出不退費。
以上會費皆含營業稅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經理事會同意之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會員如未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應提經理事會會決議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提醒:欠繳會費滿三個月。
二、第二次提醒:欠繳會費滿六個月。
三、經兩次提醒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與當選為理事或監事以及享受本協會
之一切權益。
前項第二款受停權處分之會員,其所派之會員代表如已當選為理事或監事者,應即辭
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其缺額。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後)二個月由理事會擬訂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
工作人員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前)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
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基金收支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
時召開時,事後報請會員大會追認。
第四十條 本協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經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本協會96年02月01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96年03 月13日
台內社字第0960033167號函准予備查。